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原告達倫.伊斯巴利達夫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被告 紀昱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8號強制執行事件,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及被告應將坐落於南投縣○○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南投市○○段○○○○○○號之建物,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設定債權總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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