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卓英俊 被告 屠建航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死亡,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一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是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尚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不符,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