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盧三龍 被告 李俊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羅文鴻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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