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75號原告 葉梧霖 被告 吳進武
合銘 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於寶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5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羅文鴻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