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仰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8,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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