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4號聲請人寶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寶雀 聲請人 盧宏明
盧宏文 盧金珠 盧賢 盧金貴 盧宏安 盧文賢 盧恭君 盧千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吳左記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同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即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521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12月27日、109年1日10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林麗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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