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王少樑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告 張晨淏張承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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