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74號
原   告 賓士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芬
訴訟代理人  洪瑞鑫
被   告 新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奧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 蔡克佑
,兩造並請於庭期前試行和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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