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債權人加詮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就1,056,397元部分係連帶或共同給付,依據為何?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本件請求給付金額1,244,596元,扣除上述1,056,397元後之款項,債務人三人應各給付之金額為何,請分別臚列。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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