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聲請人文賜美相對人 張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5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一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全字第55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0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01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55號卷宗等卷宗審核無訛,另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等訴訟事件繫屬,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