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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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債務人 劉延足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
㈠請債務人提出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㈡債務人應提出本件消債專用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至
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並應釋明聲請清算前兩年即106年9月17日起至108年9月16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另請將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詳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
載,債務人尚有一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中,請債務人補正債權人清冊並一一詳列各債權人。
㈣請債務人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詳細全稱)、雇主及其連絡
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並提出最近兩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承上,債務人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
?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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