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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