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右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該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七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七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院僅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