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9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正,其中:
1、現金卡部分參萬零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卡部分貳拾參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