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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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連千惠
朱正剛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慶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壹、本訴部分」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