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告 駱文雄

被告 駱文進

駱文瑞

駱明珠

駱鳳珠

駱文勇

駱文義

駱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條文,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系爭土地謄本及原告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1,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000

7,600元

1/3

711,86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