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16號

原告 吳麗雪

被告 徐春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倢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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