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16號
原告 吳麗雪
被告 徐春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倢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16號
原告 吳麗雪
被告 徐春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倢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