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男39被告乙○○
住臺南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14239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榮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應更正補充為「遂經由 吳榮峯 之介紹(另併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三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第四行之「二人」應更正為「李國榮與乙○○」、第十行應補充「嗣於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許,李國榮再以配偶依親名義,向臺北縣警察局申請辦理李國榮之外僑居留證」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四行應補充「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國榮及乙○○行為後,刑法有關共同正犯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上揭規定因新舊法規定不同,利與不利之情形互見,均屬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之法律變更,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以決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詳如下述。
㈡核被告李國榮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李國榮、乙○○及吳榮峯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查本件被告二人前揭犯行均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正犯,故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係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基於單一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後向我國駐泰國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李國榮來臺依親之居留簽證、向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及向警察機關以依親為由,申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致使該等公務員不知有偽,而分別登載於公文書,均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李國榮、乙○○假結婚,使他國人非法入境,危及政府對簽證、戶籍、居留證管理之正確性,衍生社會治安之問題,對社會之影響程度非輕,惟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均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經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按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佰倍折算一日。是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茲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適用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至被告李國榮各向警察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部分,雖未具公
訴人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既屬接續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