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住高雄市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柒臺、IC板拾片及代幣壹佰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有多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五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就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詎甲○○猶不知悔改,身為址設臺南縣新市鄉○○村○○街○○○號一樓之「富而樂超商」之負責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在同屬其經營負責之高雄縣○○鄉○○村○○○路○○○號「富而樂超商」,為警於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查獲無照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66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無悔意,復另行起意,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未依該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在上址擺設如附表所示可產生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電子遊戲機具,以新臺幣(下同)十元硬幣兌換代幣一枚,再投入代幣由機臺顯示對應分數用供押分,並依不等倍率賠分,待積分使用完畢遊戲始為終結之方式,供不特定人把玩,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自九十五年十月初某時起,以每月二萬元之薪資僱用 陳裕中 在店內負責看顧上開超商及供人兌換代幣把玩前開電子遊戲場機具。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甲○○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七台(現由泰源起重工程行代為保管)、IC板十片及代幣一百十四枚,始查知上情。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㈡證人陳裕中於警詢之證述及偵訊時之結證;㈢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六張。
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被告雖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均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惟被告基於一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意思,多次擺放電子賭博遊戲機具,係屬反覆從事同一業務之行為,在法律之評價上,應屬單純一罪,故被告雖於前述期間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前科,顯見其素行不良、擺設電子遊戲機之規模、經營時間僅六日、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七台、IC板十片及代幣一
百十四枚,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滿貫大亨│1臺│├──┼────────┼────┤│二│超級大舞台│1臺│├──┼────────┼────┤│三│大舞台│1臺│├──┼────────┼────┤│四│賽豬│1臺│├──┼────────┼────┤│五│西部英雄│1臺│├──┼────────┼────┤│六│超悟空│1臺│├──┼────────┼────┤│七│金像王│1臺│├──┼────────┼────┤│八│IC板│1臺│├──┼────────┼────┤│九│代幣│11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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