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債權人 張佳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逢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並未載明債務人之住居所,利息起算日之記載亦與聲請內容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