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1,665元,惟觀諸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可見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又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9,765元(計算式:1,665元+8,100元=9,76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66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林承歆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