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9號反訴原告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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