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葛義師
送達代收人 陳彥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告 周岱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法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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