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上訴人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文奎 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舒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