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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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81號原告 楊桂香 被告 廖呈軍
廖俐晴 廖宸宏 廖宜芝 廖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於起狀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及其他狀紙內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具狀補正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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