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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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敏琪
呂寶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馬楷凌
陳秋如 陳婉娟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2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意旨略以: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7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