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蔡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邱子芸 律師被告 許胡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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