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麗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之記載,應補充更正記載為「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末原記載為「應執行拘役陸拾日。」,惟原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量處之拘役刑均已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故定執行刑部分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補充更正記載為「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