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碧蓮 被告 温富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交簡字第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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