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貴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貴春於民國9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嗣經現金卡產品轉換,利息改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9月1日止累計389,177元未給付,其中144,934元為本金;244,15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貴春於民國92年10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
3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9月1日止累計422,596元未給付,其中201,739元為本金;220,77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貴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9月1日止累計644,942元未給付,其中194,953元為消費款;446,38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貴春│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144,934元││9月2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曾貴春│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5%│││201,739元││9月2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曾貴春│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4,953元││9月2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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