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
┌────────────────────────────────────────────┐│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種類│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1│││││││├─┼───────────────┼────────┼────┼────┼────┼──┤│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2│││││││├─┼───────────────┼────────┼────┼────┼────┼──┤│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3│││││││├─┼───────────────┼────────┼────┼────┼────┼──┤│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4│││││││├─┼───────────────┼────────┼────┼────┼────┼──┤│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5│││││││├─┼───────────────┼────────┼────┼────┼────┼──┤│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6│││││││├─┼───────────────┼────────┼────┼────┼────┼──┤│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7│││││││├─┼───────────────┼────────┼────┼────┼────┼──┤│00│聯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8│││││││├─┼───────────────┼────────┼────┼────┼────┼──┤│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9│││││││├─┼───────────────┼────────┼────┼────┼────┼──┤│0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壹張│壹仟股│普通股│││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