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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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因聲請人所涉前揭案件業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宣判後,聲請人嗣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入監執行他案,此見卷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執律字第一七八二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即明,是聲請人所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