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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