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1月18日起至134年1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經變更法定代理人為乙○○,特此敘明。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11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1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⑴2.82%⑵2.6%,均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到期日均為114年11月30日,相對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⑴95年11月30日⑵95年11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⑴1,926,011元⑵1,058,125元及自⑴95年12月1日⑵95年11月30日起按年息⑴4.03%⑵2.9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六結│63│建│││3,145│10000分之66│││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3040│宜蘭市民│宜蘭市金│住家用鋼│3層│││││72.55│陽台│9.58││全部│共用部││1││權新路28│六結段六│筋混凝土│72.55││││││││││分:金││││7之1號3│結小段63│造12層│││││││││││六結段││││樓│地號││││││││││││六結小│││││││││││││││││段3068│││││││││││││││││建號,│││││││││││││││││面積80│││││││││││││││││7.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金六結│││││││││││││││││段六結│││││││││││││││││小段30│││││││││││││││││71建號│││││││││││││││││,面積│││││││││││││││││36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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