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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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武川 間反訴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武川間反訴離婚事件請求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調閱其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屬實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