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75號聲請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莊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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