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9號
原 告 陳麗蘭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林祖強 等6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林阿開 、 林愷 之①戶籍謄本、②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③有無繼承人對林阿開、林愷之遺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 林阿保 之①戶籍謄本、②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③有無
繼承人對林阿保之遺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三、 林陳菊蘭 之戶籍謄本。
四、被告林祖強、 林祖誠 、 林祖勝 、 林秋美 、 林祖樺 、 林祖政 之
戶籍謄本。
五、第四項之被告中,若有人死亡時,①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②有無繼承人對該死亡被告之遺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六、門牌臺東縣○○鄉○○村○○○○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
㈠為林阿開所建之證據資料。
㈡①由林阿保繼承系爭房屋之證據資料。②林阿保之遺產稅繳
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㈢由被告6人繼承系爭房屋之證據資料。
㈣系爭房屋之①房屋稅籍證明書、②房屋稅籍紀錄表。
七、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