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抗告人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帷鉅設計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