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郭牡丹 訴訟代理人 張榮 作律師複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被告 郭黃錦蕉
郭天祐 郭友信 郭水木 李 郭麗花 郭麗珍 郭麗菊 郭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新台幣3,600元(不包含已確定之訴訟費用新台幣36,937元部分),由被告郭黃錦蕉、郭水木、郭天祐、郭友信、李郭麗花、郭麗珍、郭麗菊等七人連帶負擔新台幣400元、被告郭忠正負擔新台幣2,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訴訟費用,除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外,另有測量費,本院前開之判決時,因原告未及陳報其測量費,是以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僅就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為之,另於理由中載明「另關於測量費部分,因原告未及陳報,本院無從在判決中依職權諭知,惟兩造仍可依應有部分比例定其分擔額,併為敘明。」之意旨,茲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以本院漏未將測量費3,600元計入訴訟費用,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請求更正原判決,上開聲明內容雖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惟依同法第233條第1、2項之規定,應認原告為聲請補充判決,爰就測量費3,600元部分為補充判決,並依兩造原有持分比例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