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龍鴻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永井造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起訴狀附屬文書之繕本一件。
二、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有變更,變更前後均須申請)。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