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判決(八十六年易字第六八九一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十九年一月八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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