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06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欽水 (即 李欽雄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121,265元中,利息、違約金各為多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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