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葉清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月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22元,及自民國110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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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折舊值│折舊後價值│
├────┼──────────────┼──────────┤
│第1年│8,650×0.369=3,192│8,650-3,192=5,458│
├────┼──────────────┼──────────┤
│第2年│5,458×0.369×(2/12)=336│5,458-336=5,122│
├────┴──────────────┴──────────┤
│折舊後零件價值5,122元,加計工資14,800元,共計19,922元。│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