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坤良
被   告  曾暐臻
       曾冠捷曾慶德 之繼承人)
       曾暐宣 (曾慶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鈺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曾冠捷、曾暐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慶德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曾暐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735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曾冠捷、曾暐宣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慶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暐臻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1月23日止│0.9%│
│利息├────────────────────┼─────────┤
││自10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9%│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本借款年利率10%│
│違約金│自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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