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原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4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告 李筑 (原名: 李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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