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宇進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

上列聲請人間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13年9月26日即已屆滿(在途期間0日)。而上訴人延至113年9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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