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詹皓智
被   告 亞一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一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5,600元(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496,600元及民國105年12
月29日至106年5月31日加班費,上開加班費據原告陳報金額為12
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3,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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