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詹皓智
被 告 亞一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一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5,600元(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496,600元及民國105年12
月29日至106年5月31日加班費,上開加班費據原告陳報金額為12
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3,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