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504號
原   告  蕭舒韻 即本質生活計畫工作室
被   告 曉城事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125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0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9,12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簽訂委任變更合約書(下稱系爭
合約書),依系爭合約書第四條合約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二十五萬元,加計被告要求原告依系爭合約書應支付月份預
先開立發票作為報帳申請,故200,000元的營業稅5%稅金為
12,500元,共計262,500元。原告承接台北綠舍食光商業設
計費用94,500元與包裝設計費用105,000元,共199,500元,
被告於106年2月24日支付112,875元,第二期106年8月10日
支付30,000元,故尾款為56,625元。原告未主動提出終止系
爭合約,且原告求償費用指「委任變更合約書-實現品牌提
案」計畫進行中自105年11月13日至106年4月12日止其間執
行費用,被告未依約給付之金額為319,125元,與終止合約
並無任何關係。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9,1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以:
原告依系爭合約書第1條及民法第540條,原告應以「曉城事
」經營團隊結合「綠舍食光」的老房子文創為主軸,於適當
時機,透過媒體行銷曝光綠舍食光的餐飲品項設計商品的創
意與特色並將媒體行銷曝光情形向被告報告。惟,106年3月
綠舍食光試營運期間被告未連繫任何媒體至綠舍食光採訪也
未向被告報告原因。被告於試營運前,始知未有媒體由原告
處接獲採訪通知。且106年4月9日原告於被告所連繫之媒體
到場採訪後,原告竟令媒體誤以為綠舍食光之經營團隊為原
告,而非被告公司。且兩造已於106年4月份合意終止系爭合
約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
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變更合約書、存證信
函、統一發票、商業設計與包裝設計品項之照片、LINE截圖
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其
前雖以前詞置辯,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觀諸被告所提證物內
容,經本院衡酌並無得採為其有利之憑據,是經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被告前揭抗辯應不可採。從
而,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9,12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319,1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0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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