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5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子○○被告戊○○
己○○壬○○乙○○丁○○丙○○辛○○甲○○
號庚○○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