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百元即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九月,併科罰金銀元五萬元(即新台幣十五萬元)及罰金新台幣二萬元,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併科罰金部分尚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九月部分業據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九一五號刑事裁定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